当前,桃源县公安局全体民警、辅警正与全县人民一起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全力维护社会平安稳定。但是,仍有不法分子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或将道听途说信息或故意编造疫情不实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微博进行散布传播,误导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现将近期警情通报如下。
1月29日
2020年1月29日14时许,有群众向县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称在原航运公司宿舍小区茶馆内有人违反命令,继续聚集人员打牌。接到指令后,桃源县公安局漳江派出所迅速集合民警赶赴现场进行查处,将现场参与打牌的人员及茶馆老板传唤至桃源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现场照片
县疫情防控指挥部9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全面关停茶楼、茶馆、足浴按摩店等经营场所”。然而,该茶馆老板何某枝在街道办、社区及小区物业多次宣传之后,依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邀集该宿舍小区居民傅某等12人聚集在茶馆内打麻将、跑胡子、拖拉机等。
▲图为何某枝
▲对参与非法聚集打牌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目前,何某枝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桃源县公安局依法决定行政拘留5日,其他12名参与非法聚集打牌人员已被警示教育后由其家属接回。
1月30日
0 1
1月30日,桃源县公安局陬市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陬市镇三里铺村一私房内有人聚众打牌。接报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查处。民警赶往现场后,将十余人不听社区及村干部劝阻,聚集在一起打麻将娱乐的人员及茶馆老板官某福,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官某福对自己拒不执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指挥部9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全面关停茶楼、茶馆、足浴按摩店等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图为现场照片
▲图为审讯中官某福
目前,该茶馆老板官某福已被桃源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其余参与打牌人员经公安机关训诫教育后,由其家属领回。
0 2
1月30日晚上20时许,桃源县公安局架桥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迅速出警,查获一起利用骨牌赌博案件。办案民警连夜对参与赌博的陈某伯、高某成、林某军、潘某清进行连夜审询,快速固定证据,4名违法嫌疑人对自己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图为现场照片
▲图为被依法拘留的4人
目前,陈某伯、高某成、林某军、潘某清因赌博已被桃源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2天。
0 3
1月30日,微信用户雷某(女,现年65岁,桃源县漳江镇人)在其住宅小区微信群发布一段视频,并配文称:“深水港的,一家人的女婿从武汉回来几天了,一家人隐瞒打工地址,每天到处去打牌,今天发病了,邻居都很愤怒,去砸他家。”网监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核实系虚假信息。经询问,雷某对其在微信上发布疫情不实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网监大队依法对雷某予以警告教育。
0 4
1月30日,网民杜某(女,现年55岁,桃源县漆河镇人)在微信群发布不实信息:“和平姚**的女儿从武汉偷跑回家过年,昨天晚上感冒,今天到桃源查出来确诊为病毒性肺炎。刚刚政府和医院都来人民,望大家提高警惕,少出门。”经核实为不实信息,网监大队依法对杜某予以警告教育。
1月31日
1月31日,阻拦并辱骂疫情防控宣传村干部的姚某,被桃源警方依法执行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图为正在接受讯问的姚某
1月30日,桃源县夷望溪镇马石村的姚某来到墟场,以青苗补偿费不到位为借口,拦停正在墟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宣传的车辆,并对车上正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宣传的几名村干部恶意辱骂,现场引起多人围观,使得疫情防控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夷望溪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姚某传唤到派出所。
经询问,姚某对侮辱村干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法对其裁决并执行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2月1日
2月1日晚,殴打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李某被桃源警方依法行政拘留7日。
▲图为殴打防控工作人员的李某
今年37岁的李某是桃源县漳江街道长堰村人,1月31日晚22时许,李某酒后载着小孩从家中骑摩托车去县城玩,途经漳江街道楚旺社区疫情检查点时,值班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口头劝返并告诫其酒后驾车带着小孩不安全,然而,李某不仅不听劝,还对工作人员破口大骂。当工作人员要求对其进行体温检测和登记时,李某更是借着酒劲将两名社区工作人员打伤。
▲图为李某正在接受讯问
漳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将李某控制带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两名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均构成轻微伤。
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其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防疫检疫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共同维护我县在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合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桃源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确保我县预防、控制和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桃源县公安局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7、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9、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10、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4、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或0736—6684011
特此通告
桃源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来源:桃源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桃源县公安局
编辑:李军-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