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下午16时左右,龙潭司法所接到怀化市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调解委会工作人员的电话,希望龙潭司法所能与其联手一起调解发生在漆五公路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并将纠纷的大概情况进行阐述:今年9月22日,邹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318由常德市往沅陵县五强溪镇方向行驶,10时50分许,行驶至省道318(48公里+600米)五强溪镇黄虎溪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货车受损、附近居民唐某甲的两头牛和一头羊死亡、一头牛受伤和唐某乙的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人系兄弟关系。事故发生后,沅陵县交警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邹某某一方负全部责任,但随后邹某某在走保险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邹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是经过非法改装为由,拒绝理赔。在了解该纠纷的来龙去脉后,龙潭司法所高度重视,立刻受理了该纠纷,并告知五强溪一方,龙潭司法所将于次日9时赶往五强溪,协商事故的赔偿问题。
11月4日7时,龙潭司法所司法员早早起床,经过昨日电话中的简单沟通,司法员察觉,想要将该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并非易事,若想让双方当事人都收获满意的结果,在调处过程中的言语、态度及方式方法上都有很高的要求。此时,司法员脑海中的思绪就如同当时天空中飘落的细雨,密密麻麻却没有接点。8时05分,司法员携当事人邹某某一方从龙潭镇政府正式出发,在经过事发路段时,看到事故车辆还停在路边没有拖去修理厂维修时,便询问邹某某详细情况。原来,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邹某某家中暂时拿不出钱来赔偿唐某甲及唐某乙两兄弟,唐某甲便一直将货车扣押,不允许邹某某将车开走。9时02分,参与调解的所有人员均抵达五强溪镇人民政府,调解会正式开始。
此次调解会由五强溪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担任主持人,责任方邹某某及其妻子、受害方唐某甲作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由五强溪镇牛狮坪村支书、五强溪司法所所长、五强溪镇综治办主任、龙潭司法所两位司法员担任调解员。纠纷的主要争执点在于:1、邹某某一方是否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邹某某与唐某甲、唐某乙之间是否能达成赔偿协议。就调解会的第一个论点,邹某某对沅陵县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质疑,认为交警在断案过程中极具误导性,说是承担全部责任之后,走保险会更方便事后理赔,邹某某便在认定书上签了字,可是后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令邹某某瞠目结舌。对于该论点,调解员予以否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9月27日出具的,若是邹某某一方存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邹某某在期限内未提出贰言,这并不是其拒绝赔偿的理由。
调解会现场
调解会的最大争执点还在于其二,在保险拒不赔付的焦灼情形下,邹某某到底应该赔付唐某甲、唐某乙两兄弟多少损失。依据受害方唐某甲的说辞,在事故发生后,邹某某、保险公司及交警没有任何一方及时将侧翻的大货车从沟渠里及时吊出,导致其饲养的牛羊一直被压在车下,直至牛羊尸体腐烂发臭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后才安排吊车吊起,被压死的牛羊也失去了第一时间出售的机会,令其损失惨重。邹某某事发后的消极处理态度彻底激怒了唐某甲,便将邹某某的重型货车扣押在原地,令邹某某无法开走。若邹某某要将货车开走,必须赔偿自己牛羊损失款68000元,赔偿其哥哥唐某乙房屋损失款40000元。又依据责任方邹某某的说辞,在事故发生后,其积极配合交警及保险公司协调处理,因其与唐某甲就牛羊大小及重量上存在分歧,所以请了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此案,对压死的牛羊价格进行评估,再据此履行赔付。就唐某甲所说的6万8千元的牛羊损失款及4万元的房屋损失款简直就是狮子大开口,其是坚决不会同意。由此,双方因赔偿款无法达成协调,说话谈论时一直针锋相对,互不谦让。眼看调解会即将陷入僵局,龙潭司法所司法员提议,将双方分别带进不同的咨询室,由龙潭司法所做通邹某某夫妻二人的思想工作,由五强溪一方做通唐某甲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都能退一步海阔天空。
当龙潭司法所司法员与邹某某进行私密沟通之后了解,他难以接受每年为车辆购买了近4万元的保险,最后真正出事时,保险公司却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不愿赔付。夫妻二人如今身无分文,只希望唐某甲能让自己先把货车开走带去修理厂维修,在车辆修好之后将货车卖掉,得到一笔资金后便可向唐某甲履行赔付。从五强溪一方了解到,在对唐某甲讲清邹某某一方的家庭困难情况后,唐某甲同意按牛、羊肉的市价来计算赔偿款,但由于压死的都是质量较大的母牛,价格要略高。在初步工作做通之后,调解员又携双方当事人回到调解会上,继续协商赔偿金额问题。调解员见当事人双方都有了让步情形,乘热打铁,在几番情与理的劝说下,双方都放下戒备,开怀相谈。
最终,唐某甲一方同意按市场价55元/斤来计算牛的损失价格,两头牛共计600斤,总价3万3千元,羊总价按5000千元计算,双方均无争议,对于唐某乙的房屋损失款,经五强溪镇牛狮坪村支书电话沟通,唐某乙同意按12000元的金额进行赔偿。对于邹某某一方目前经济困难一事,约定邹某某先行支付唐某甲12000元,对于剩下38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即12月4日前赔付到位,双方并同意前往五强溪人民法庭就调解协议做司法确认,将协议赋予法律效力,使唐某甲无后顾之忧。
龙潭司法所司法员于12月2日向该案双方当事人打出回访电话,得知邹某某已于11月30日将剩余的38000元赔付到位,目前唐某甲、唐某乙、邹某某已回归正常生活,都继续向着自己理想的日子努力奋斗着。
本次纠纷的成功调处也令人深思,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同样适用。既然人民调解的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在调解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棘手的问题,徘徊于法理、情理及社会公序良俗之间。在真正面临这样的纠纷时,需要调解员多方联动、协作互补,以联动联调“大调解”为优势,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找出矛盾双方利益冲突的关键点,在稳住当事人情绪和避免事态恶化的前提下,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掌握当事人的情绪,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要求予以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想法及提议要予以分析解释,调解方案要灵活多变,这样才能达到最满意的调解效果。
人民调解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化解矛盾纠纷,更在于向人民宣传法治观念,正确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这不仅有利于和谐社会的稳步建立,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立健全。在接下来的工作之中,龙潭司法所将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致力于实现县、镇、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为基层社会治理出力献策。
来源:桃源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赵洪浩 帅洋
编辑:李军-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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