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公布实施了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理解掌握,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按照不同的税种,精心梳理大家关心关注的问题,陆续推出疫情防控热点问题解答系列,全力助推优惠政策落细落地,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编后按:《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问答系列》至此已连续推出了五期,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产和行为税
提问:
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解答:
答:一、提前启动2019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2019年度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可即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高效、便利、容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核准,并对已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或税款抵缴手续。
二、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三、因疫情原因,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交相关书面资料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以先行网上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在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
四、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其他
提问:
1.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申请?
解答: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
提问:
2.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解答: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
提问:
3.在抗击疫情期间,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解答:
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包括四类出口企业、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等),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且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提问:
4.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的,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提问:
5.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待收齐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者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相关事项。
编后按:《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问答系列》至此已连续推出了五期,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来源:桃源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王兆龙
编辑:李军-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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